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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殺人只判坐監29個月!全城都在呼籲修訂這個條例

大公文匯全媒體 维港专线 2021-02-20

港府昨日(7日)召開記者會回應修訂《逃犯條例》相關問題(全媒體記者李湃豐攝)


近日,修訂《逃犯條例》

引起全港的高度關注。

《逃犯條例》修訂後將容許特區政府

未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或地區,

可透過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

 

而促成此次修訂《逃犯條例》的原因,

源於一件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

 


2018年2月17日,港男陳同佳與一同去台灣旅遊的女友潘曉穎發生爭執,陳在酒店勒死女友,以行李箱藏屍並棄屍當地,隨後潛逃回港,事件引起全港震動!


陳殺死潘後拿走潘的相機及手機等財物,更拿走其提款卡提取現金。同年3月,陳同佳在港被捕。

 

香港少女潘曉穎(左)遭男友陳同佳(右)殺害(資料圖片)


案件於今年4月29日宣判,陳同佳以4項洗黑錢罪被判入獄29個月。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如果犯人表現良好,估計最快可在今年10月獲釋。


什麼?

殺了人卻被判洗錢罪?

只需入獄29個月?

 


造成這樣的宣判結果全因台灣不屬於香港移交逃犯協定的地區


陳同佳在台灣殺了人,但因無法移交回台灣受審,所以香港法官只能以洗錢罪判其入獄。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表示,今次處理的洗黑錢罪源於盜竊,而非殺人。彭寶琴指,被告承認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外殺人,卻不能在香港提出相關控罪會令人感到沮喪及不公,但法庭需要就被告目前可獲的罪行公平審訊及判刑,這是司法公義要求,否則會連累整個刑事司法制度。

 


因為一早預見了這樣的判決結果,香港保安局早在今年2月便向立法會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使香港與未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台灣、澳門、內地等地,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從而令陳同佳在台灣接受謀殺罪指控。

 

截至5月8日,已有近21萬市民參與了「萬眾同聲撐修例公義組」的聯署,支持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堵塞法律漏洞及彰顯公義。


撐修例大聯署官網

 

反對派阻修例  進程一波三折


按理說修訂《逃犯條例》能堵塞現有法律漏洞,本是好事。但香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卻趁機搞事!


他們聲稱修例會讓港人被隨意移交至內地,借題發揮歪曲成政治事件,完全無視受害人的訴求。

 

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經歷2次會議仍未選出主席(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4月3日立法會首讀《逃犯(修訂)條例草案》,並展開二讀程序,反對派多次以點人數及規程問題等方式「拉布」拖延。


截至4月30日,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經歷2次會議仍未選出主席。


由於主席遲遲未選出,立法會秘書處5月6日發出通知稱,內會通過指引改由立法會議員石禮謙主持法案委員會,並由其決定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法案委員會原本由議員涂謹申主持。)

 

石禮謙決定取消當日(6日)下午的會議,改為周六(11日)早上選出主席。到了6日下午4點半,反對派卻毫不理會秘書處通知,一意孤行霸佔會議室,自編自導自演了一場「開會騷」。


當時在「四無」(即無秘書處及法律顧問,亦無錄影及中英語翻譯)的情況下,涂謹申視若無睹地「主持會議」,聲稱有足夠法定人數,「選出」涂謹申、郭榮鏗為「正、副主席」。


涂謹申面對空蕩蕩的會議室「自封主席」↓

(文匯報)


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應不少於全體議員的1/2,而當時在場只有22位立法會議員,只達到了總議員數的3成。


修例引疑慮  港府怎麼說?


反對人士把修例定性為「中港移交安排」,擔心香港的司法獨立性被削弱。


對於這個疑慮,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早前特地發表文章《修訂逃犯條例不影響言論自由》,他指出,建議的個案移交安排事實是針對任何和香港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非專為內地而設。

 

早前港府召開三合一記者會,包括交待修訂《逃犯條例》事宜(全媒體記者李湃豐攝)


此次修例過程中,港府亦應社會意見多次改進《逃犯條例》修訂,剔除包括商業和個人罪行等9類罪行,只納入37種較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縱火等;同時提高門檻,只處理可判監超過3年以上,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該標準比聯合國决議所提出的門檻更高,目的就是希望社會安心。

 

這次修例亦參考了英國、加拿大過去30多年的經驗,而修例後的移交逃犯程序,與大部分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做法一致,確保人權保障。

 

面對修例疑慮,特區政府官員不厭其煩多次公開解惑。就在5月7日,特區政府召開記者會,就修訂《逃犯條例》再作詳盡解釋。


李家超再度為《逃犯條例》修訂解畫(全媒體記者李湃豐攝)


對於大家最關心的人權保障問題,特區政府再次明確表示,政治罪行不移交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記者會上表示,現行條例人權保障將全部保留,包括:

· 政治罪行不移交;

· 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的原則;

· 死刑不移交;

· 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 一罪不能兩審;

· 可以申請人身保護;

· 有上訴以及司法覆核的權利等。


至於會不會有人因為出了一本政治書籍,或者因為採訪了某個政治問題被移交,李家超表示,如果這個行為發生在香港是不犯法的,那就是不可能被移交


還有一個大家較關注的點是究竟能不能採用「港人港審」。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解釋,「港人港審」不可行的原因有三:

一、面臨刑事追溯力的問題,就算定了這個法例,該法例也只能對法例生效後發生的罪行產生效力,不能追溯去年的台灣殺人案


二、這個建議範圍比修改1個或2個法例更廣泛。若修改,就要將《逃犯條例》中包含的46類罪行全部轉變成為「港人港審」的情況,換言之,這個建議會將香港行之已久的法律和制度帶來根本性的改變,所以這個建議不能輕率採納


三、在實際操作時,同樣會有實際問題,比如取證、檢控時期對證據的不同處理以及檢控人員需要遵從的規則等。


鄭若驊回應坊間建議(全媒體記者李湃豐攝)


條例不修訂有何影響?


現行《逃犯條例》雖容許香港和未有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但因方法不切實可行,個案式移交從未實行。


現行的移交方法須藉附屬法例刊登憲報,並在立法會討論,無論在時間及保密需要上都不切實際。

 

即使將逃犯的資料隱蔽,基於案情獨特性,立法會公開審議時會驚動逃犯,繼而潛逃。

 

陳同佳勒死女友後以行李箱藏屍,並棄屍當地(網絡圖片)


此外,在立法會的審議期內(由28至49日不等),香港警方無法採取行動,包括臨時拘捕。在這段期間內,逃犯完全可以離開香港。

 

香港目前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長期協定,連同台灣殺人案共有5宗涉及港人(受害或嫌疑人)的個案未能處理,過去因沒有長期協定而拒絕的個案有8宗

  

看完這篇文章,

你讚同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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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資料來源:大公報、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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